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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王伯凱被 告 林姝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書等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