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 告 周松青被 告 周松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房地之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繼承人周萬添之全體繼承人周松青、周松柏、周玉娟三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次查,如附表所示房屋之總面積為139.73平方公尺(計算式:53.79平方公尺+19.86平方公尺+66.08平方公尺=139.73平方公尺),此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再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與系爭不動產之屋齡、地段、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5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萬3,956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129萬3,372元(計算式:223,956元×139.73平方公尺=31,293,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9萬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1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段 五小段 522 建 862 1405分之22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層次及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692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層樓磚造 ㄧ層:53.79平方公尺 平台:19.86平方公尺 防空避難室:66.08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