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 告 吳蕙如被 告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700元(63萬5,004元+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9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