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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被 告 周人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又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亦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原告向戶政機關調取周人聰之繼承人資料)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