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 告 戴瑞華
戴明浪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