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66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被 告 黃允龍
黃翠華黃允洲黃允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被代位人黃圻煌即鄭圻煌及被告黃等5人間公同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08270分之410)』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8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不動產,按各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予以分割」。且參諸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建物位於同大樓(臺北市成功國宅)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最近(民國106年11月10日)之房地總價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萬元(2,280萬元×應有部分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