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99號原 告 楊宗憲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秦子捷律師被 告 韓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肆萬肆仟零肆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房地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鄰近系爭房地,與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類似之透天厝,於起訴時點相近之民國109年10月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788萬元,建物移轉總面積71.19平方公尺,,經換算約每平方公尺39萬1628元(計算式:2788萬元÷71.19㎡=39萬1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上開交易價額係主管機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核定系爭房地價額之依據,而系爭系房地面積為128.04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14萬4049元(計算式:39萬1628元×128.04㎡=5014萬4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