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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 告 東業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秀蓮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0,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