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 告 莊榮兆
蔡顯進蔡人舉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枝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1-4應於中時、聯合、自由及透視雜誌頭版刊登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持續3天,感謝蔡總統消滅司法恐龍公告等語,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