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 告 解鴻平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堅信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