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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吳采蓮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被 告 吳佩芬

羅佳茵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1萬1,474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