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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64號原 告 陳伯銘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李承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幣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