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魏希芸被 告 魏新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一建物門牌號碼欄關於「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0巷0號」。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