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 告 緒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國瑋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 巷0號0樓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永安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