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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萬4,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