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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顏麗明

林曉婷林文光林文智林文達林施桂英顏秀貞顏秀玲顏秀惠顏朝偉顏潘阿美顏璽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玓律師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