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程思綺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莉芃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