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布雜墨藝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曜貞上列原告與被告五七國際有限公司、張祖惠、多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高伊林、張昇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55萬4,687元(計算式:1,627萬6,040元+927萬8,647元=2,555萬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5萬5,42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