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陳志榮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添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萬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