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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王光毅被 告 森寶生技有限公司

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鈺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鈺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6,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4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