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羅廷瑋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被 告 江肇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刪除其發布於社交平台上文章及刊登原告勝訴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0元(計算式:13,200+4,500+4,500=22,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