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 告 廖翊豪
文以中王偉丞陳達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被 告 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郎自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7,636元(加計起訴前孳息,計算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38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