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 告 中華民國衛生行政學會法定代理人 陳松欽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邑瑄律師被 告 趙培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元,此有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書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