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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香港商英迪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輝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悠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