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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被告陳報解約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6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19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