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 告 陳余吉子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1.陳報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或可辨識、特定及送達之資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數量之起訴狀繕本。
2.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尚無從確認訴訟標的價額,暫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預納裁判費20,805元。)
3.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