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楊鈦澤即鑫裕澤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量點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