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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程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雲龍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鄧輝鼎律師被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22,791元(計算式:2,400,000元+574,791元+48,000元=3,02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