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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專案分公司等間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