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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創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邰柏慶被 告 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才能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萬4,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2,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