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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陳建祥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被 告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持分40000分之1272)及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持分2分之1)返還登記予陳添財之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上開土地之總面積為3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2,294元,按應有部分比例40000分之1272計算,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694,127元(262,294元×323×1272/40000=2,694,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樓建物面積(含陽臺)係117.71平方公尺,並為鋼筋混凝土造、屋齡27年5月(登記日期86年11月5日,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3月31日),於起訴時之現值為3,440,540元,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參,按應有部分比例1/2計算,故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20,270元(3,440,540元×1/2=1,720,270元)。

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1萬4,397元(2,694,127元+1,720,270元=4,414,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3,21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