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萬3,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