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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蔡倉吾、金敏隆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