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 告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上列原告與被告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