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 告 楊絢婷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丁裕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