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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凱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宛伶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被 告 張翰軒訴訟代理人 江玉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其進入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內修復該房屋地板之滲漏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容忍修繕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受利益即完成修繕以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50號裁定參照),依原告提出工程報價單所預估之修繕費用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