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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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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國瑞被 告 林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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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蘇咨勻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000+50,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