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李宜蓁
曾亞琪董欣翰葉予暄
黃南珊
利國瑞被 告 林俊洲
陳盈靜
奧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蘇咨勻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000+50,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