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 告 郁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俊昇上列原告與被告保正水電行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