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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 告 鄭惠文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鄭思婕律師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萬2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