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4號原 告 吳慧美被 告 楊燕雪
鄭伊庭鄭伊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4,685元(債權本金72萬元+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9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9萬4,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