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26號原 告 陳德潔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章明即五星錢裝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