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29號原 告 張安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歐苡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佑靖、王李妙雲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