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 告 黃茂修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5萬1,74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萬8,388元,並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訴狀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黃德章、黃秀雀、黃秀鳳、黃秀貞、黃秀圓、柯妙芬應就被繼承人黃茂春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3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㈢黃德章、被告甲OO(黃德章之女)、乙OO(黃德章之女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1,1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1日起至系爭不動產變賣由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832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聲明第1項及第2項部分,二者雖係不同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達請求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依其應有部分於分割後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又系爭不動產面積總計185.48平方公尺,約為56.11坪(計算式:185.48平方公尺×0.3025=56.11坪,小數點後二位數四捨五入);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鄰近系爭不動產之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2不動產,最新交易價格為每坪83萬6,972元,核其屋齡與系爭房屋相當,以該鄰近不動產之單價計算系爭不動產價值堪認適當,是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4萬625元(計算式:56.11坪×每坪83萬6,972元×原告應有部分1/4=1,174萬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聲明第3項前段部分,係請求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聲明第3項後段部分,則係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則毋庸併計。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5萬1,741元(計算式:1,174萬625元+51萬1,116元=1,225萬1,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388元。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一:
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1 黃茂修 1/4 2 黃茂夏 1/4 3 黃茂松 1/4 4 黃德章 1/4 黃秀雀 黃秀鳳 黃秀貞 黃秀圓 柯妙芬附表二: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2 提出被繼承人黃茂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 提出被告甲OO(黃德章之女)、乙OO(黃德章之女婿)之年籍資料(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地址)。 4 並據編號1至3號應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載明正確被告年籍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