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2號原 告 李啟文(翔宇動物醫院負責人)被 告 何泓霆(祐強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438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