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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3號原 告 賴志豪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吳企鎧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公司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齊騰烘培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辦理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變更公司負責人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