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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應繳裁判費9萬7,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7,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萬7,2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