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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1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中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東都被 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被 告 王鴻薇

蔣萬安侯友宜盧秀燕張善政高虹安民眾黨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被 告 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柯文哲

林智堅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對於相對人中華大學就相對人林智堅之論文是否涉及抄襲乙事所為認定不服,並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為請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衡量,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加計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金額為21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