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93號原 告 王創鋒被 告 林慧美
許富勝程永興程永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稅籍登記,核其因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屋之價值,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400元,此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115年3月27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154402156號函暨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