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原 告 劉炳俊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照政、王淑禎、王勇傑、王思穎、劉祐安、劉祐汝、林建銘、林書槿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