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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98號原 告 錩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9-30